縣(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係由下列那一機關解除其職務?
(A)行政院
(B)內政部
(C)該管轄法院
(D)該縣(市)議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 B(1777), C(65), D(30), E(0) #168856

詳解 (共 2 筆)

#3036429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14
0
#571799
地方制度法第 79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