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殊教育法案2004年所提出之「RTI」的學習障礙鑑定模式,其中「I」指的是下列哪一種教學
(A)普通班教師之教學
(B)特殊教育教師之教學
(C)因應學生優勢能力之教學
(D)有科學研究支持其成效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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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131), C(230), D(646), E(0) #95463
統計: A(203), B(131), C(230), D(646), E(0) #95463
詳解 (共 2 筆)
#136464
學習障礙鑑定新趨勢 RTI在特殊教育的應用(99年1月3日)
美國《IDEA》修正法案(二○○四)中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有重大改變,以往採「智力與成就間」顯著的差距作為學障鑑定的依據,修正後提出可採取「回應性介入反應」(response to intervention,簡稱RTI),作為替代的學習障礙鑑定方式,強調以科學驗證有效介入教學,防止只因智力與成就間的差距,即判定學生為學習障礙者。臺灣目前學習障礙的鑑定並沒有一定的標準程序,按照各縣市鑑輔會不同的辦法規定而辦理,容易出現因地而異的情況產生。
RTI的主要推動精神,在於發現學生為學習障礙前,為學生先進行補救教學課程,避免因教學方式不當,或是課程內容而影響學生的學習,也藉此降低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但是,以目前學校資源班的服務學生狀況來看,除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外,也包括有特教鑑輔會證明的學障學生,如果要再加入低成就學生,可能會影響資源班正式學生的特殊教育服務品質,陷入兩難情境。
轉介前介入RTI的實施,並非只靠資源班教師執行,還要普通班教師、學校行政、家庭的支持才能有效推動。其主要強調「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只是目前受限於經費及人力因素,資源班教師很難再抽出時間輔導低成就學生,此時就非常需要普通班老師協助,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如攜手計畫)等,才能幫助低成就學生解決學習問題。
http://parent.spec.kh.edu.tw/blog/513/read.ph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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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特殊教育法案2004年所提出之「RTI」的學習障礙鑑定模式,其中「I」指的是下列哪一種教學
(D)有科學研究支持其成效之教學
(D)有科學研究支持其成效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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