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行使否決權後:
(A)國會兩院再各以三分之二通過,法律始能生效
(B)國會兩院再各以二分之一通過,法律始能生效
(C)國會兩院議長之同意,法律始能生效
(D)該法案即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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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7), B(604), C(66), D(414), E(0) #154529

詳解 (共 3 筆)

#482075
否決權是美國總統參與立法最有效的工具。所謂否決權(Veto power),按美國憲法的規定,每一法案經國會的通過後,即應咨請總統公布執行;若總統接受該項法案便應簽署公布,若不接受則應提出反對理由,並連同原案於十日之內送還原提案之議院,該議院應將反對理由附入議事日程進行覆議;覆議時倘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則應將該案連同反對理由送至另一議院,以同樣方式予以覆議;如另一院亦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原案,則此一法案即成為法律。(節錄《比較政治與各國政府Q&A》 彭懷恩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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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391

台灣

→行首經總統核可

→10日提出儀請立院覆議

→立院15日內做成決議

立院可用1/2維持原案

→行首只能接受不能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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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53
出於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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