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之轉讓,必須將受讓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一般稱為:
(A)交割
(B)背書
(C)過戶
(D)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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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578), C(2425), D(474), E(0) #148345

詳解 (共 2 筆)

#226088

(B)背書 -轉讓方法之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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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77
  • 公司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股東名冊記載,實質上這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公司易於確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受讓人必須根據與轉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接受公司股權的讓渡,併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才最終取得股權,才能對公司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義務,才能對抗第三人,但這對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不應有任何影響。

http://wiki.mbalib.com/zh-tw/%E8%82%A1%E6%9D%83%E8%BF%87%E6%88%B7

公司法

 

民國 101  08  08 

第 164 

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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