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船法第17條規定,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同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即是
(A)代理
(B)委任
(C)委託
(D)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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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0), C(126), D(38), E(0) #436472

詳解 (共 3 筆)

#772335
第15條(船舶所有權登記)【相關罰則】第一項~§92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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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69
請問這題該怎麼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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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336
第17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之申請)【相關罰則】§97

  船舶所有人在所認定之船籍港以外港口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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