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利用專利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係欠缺下列
何種專利要件,而不符專利法所謂之新發明?
(A)產業利用性
(B)新穎性
(C)進步性
(D)非顯而易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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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720), C(1446), D(453), E(0) #155266
統計: A(162), B(720), C(1446), D(453), E(0) #155266
詳解 (共 7 筆)
#125933
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 得發明專利,此係欠缺何種專利要件? 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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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17
何謂產業利用性?
若專利申請案的技術特徵必須在產業上得以利用,則專利申請案即具有產業利用性。雖然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但專利法並未明文規定產業之定義,一般共識咸認專利法所指之產業應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亦即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
何謂新穎性?
簡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之前(1)從來沒有出現於刊物(2)沒有被公開使用(3)沒有被公眾所知悉。若專利申請案同時符合前述(1)~(3),則專利申請案具有新穎性。實務上,若專利說明書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則專利申請案具新穎性。
何謂進步性?
簡言之,專利申請案不能被輕易完成即具有進步性。然而,所謂「不能被輕易完成」係為一種概念,專利申請案是否能輕易完成必須由審查委員依職權決定,而不是單純以申請人的「感覺」來決定,例如:單純由技術層次的高低、技術的難易‥,去作推論是否能「輕易完成」。另外,進步性尚需考慮專利申請案是否能產生「不可預期的效果」,專利申請案能產生的不可預期的效果愈佳,則進步性愈高。申請人應信賴我國審查委員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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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38
82年判字第142號
依原告以上異議理由,顯見原告係意指本案在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或係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即非新發明。
如果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他人可能仿效是屬於不具新穎性
那運用申請前之習用技術、知識顯而易知未能增進功效應該是不具進步性吧...
答案似乎有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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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09
我也覺得答案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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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84
為什麼不是C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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