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立於私法上當事人或財產權主體地位,從事於形式上係私法行為諸如交易、經商等活動的行政態樣,稱為
(A)管理行政
(B)國庫行政
(C)秩序行政
(D)高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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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812), C(19), D(48), E(0) #399166
統計: A(54), B(1812), C(19), D(48), E(0) #399166
詳解 (共 1 筆)
#1087019
※複習※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為國家以私人之地位,不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並以私法的規定,從事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民法規定。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為國家或自治團體基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以公法之規定所為的各項行政行為,國家就公權力行政事項通常以抽象性之命令或個別處分,要求人民負擔一定義務,因而通常具有上下秩序關係,不過公權力行政並不局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亦有採公權力行政之方式執行,如以公權力行政方式排除違法之干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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