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概念及定性,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不得因是否有後續行為,而異其定性
(B)行政機關凡以通知書名義製作者,即非行政處分
(C)行政處分書記載,針對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者,並不影響其救濟可能性
(D)若對行政處分不服,卻不能提起行政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權規定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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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351), C(198), D(35), E(0) #487029
統計: A(60), B(1351), C(198), D(35), E(0) #487029
詳解 (共 4 筆)
#1045129
釋字423號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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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6
行政處分書不能記載「針對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這種規定,所以就算行政處分書這樣寫,也不會影響救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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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55
通知書名義製作者 為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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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602
c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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