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之情形下,以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效力未定,須視本人承認或拒絕而定其效力
(B)效力未定,但要視相對人是否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而定其效力
(C)代理人所代理之行為不成立
(D)代理人所代理之行為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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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418), C(13), D(201), E(0) #244010
統計: A(200), B(418), C(13), D(201), E(0) #244010
詳解 (共 9 筆)
#877671
52年台上字第1719號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固為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前段所明定,惟必須該第三人以有表見之事實,
係有權代理為理由,主張表見代理行為,應對本人發生效力,非得由法院
任意為當事人主張其效果。
60年台上字第2130號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且須
第三人基此表見之事實,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若第三人不為此項
主張,法院不得逕將法律上之效果,歸屬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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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14
民法169: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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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877
意思是說,第三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才會判決成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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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87
如何從該法條推到"視相對人是否主張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而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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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312
所以表見代理也算是無效代理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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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148
相對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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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60
對於表面上有事實使第三人相信的事實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於這無權代理行為,讓本人付授權人責任.因此只因第三人的請求而例外生效,如果第三人沒有請求或是有過失,依舊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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