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不合法起訴何者得先命補正
(A)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B)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C)選項皆是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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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2), B(576), C(276), D(108), E(10) #424435

詳解 (共 6 筆)

#666918

第四十九條(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補正)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第七十五條(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四十八條之規定,於訴訟代理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書狀欠缺之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

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

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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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87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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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55
D選項有點詭異. . . .

第 31-2 條 第2項,這應該是職權移送,不是命補正
審判權有無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要怎麼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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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49
94年高考三級,所以這題答案A、B
下列民事訴訟要件之欠缺,何者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A)原告無訴訟能力 
(B)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C)原告未繳裁判費 
(D)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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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23
若D選項加一句不能移送,應該就比較沒有爭議~~
對該選項我也觀望超久...所以就錯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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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55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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