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下列何種案件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A)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以及解散立法院之案件
(B)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之案件與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案件
(C)關於憲法解釋之案件
(D)關於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案件
統計: A(391), B(4081), C(813), D(710), E(2) #1651723
詳解 (共 9 筆)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 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 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節錄: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節錄: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7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
審理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訴訟法 第一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我的理解是這樣
司法院有介紹 裡面明確寫到: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所以有明確指出「以憲法法庭審理」的只有政黨違憲解散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解釋憲法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以會議形式而非憲法法庭
如有錯誤請指教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要解散立法院,要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1/3、1/2。(同意:行政院長10日內下台,行政院長向總統呈請,總統經立法院長同意後解散立法院 。不同意: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會組成憲法法庭的有:
有政黨違憲,總統彈劾。(司法院組成憲法法庭)
總統彈劾:立法院1/2、2/3,司法院審理
如果依樓上給的憲法訴訟法的第六款 是不是跟選項(D)一樣?
那答案是不是就(B)、(D)?
還是我哪裡看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