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行政執行法第四章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各自規定即時強制。相對於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警察職權行使法與之屬於何種關係?
(A)特別關係
(B)補充關係
(C)吸收關係
(D)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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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6), B(3787), C(826), D(370), E(16) #2353371

詳解 (共 4 筆)

#4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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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檔,第 41 頁、第 42 頁

 

 

問九十: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之適用關係為何?

 

答:

一、行政執行法第1條:「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係將該法定位為基本法,於該法作一般性規定,若在該法中無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法律,故行政機關遇有行政強制執行事務時,如該法及其他法律均有規定,且其規定「不同」時,則應優先適用該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如二者規定均相同時,則適用任何一種,其結果均無差異。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為警察行使職權之基本規範,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之一般性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依該法之規定,該法中無規定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則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章所規定即時強制部分,雖與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有重複規定情形,惟因不論適用任何一種,其結果均無差異,尚不致發生適用問題,僅屬重複立法情形而已;至於行政執行法未規定而該法有特別規定部分,因行政執行法第1條後段已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對於行政執行法未規定部分,並未排除適用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則本章有關即時強制之不同規定部分,可以認係行政執行法之補充規定而加以適用,將不致發生法律適用問題。

 

(B)補充關係


*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章、行政執行法第4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

行政執行法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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