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警察偵辦槍擊殺人案件,認為特定人犯涉嫌重大,警察獲得情資掌握人犯所在,有關攻堅行動進行緊急 逮捕過程,下列敘述何者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之急迫情況?
(A)重大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嚴重
(B)不及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人犯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
(D)人犯持槍,警察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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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1412), C(1481), D(348), E(25) #678496
統計: A(443), B(1412), C(1481), D(348), E(25) #678496
詳解 (共 10 筆)
#46264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1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
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B)
II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1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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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13
A單純重罪不能當作逮捕的要件。 至於D分明就是現行犯為何不能逮捕?還是要限於緊急拘提而已,所以要依照88逮捕而非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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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371
D應該就是指 第88條之情形
並非88-1的急迫情況
並非88-1的急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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