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A 君在 B 公司工作滿 2 年,C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與 A 君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應如何處理?
(A)預告期間應於 10 日前預告,及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預告期間應於 10 日前預告,及發給 2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C)預告期間應於 20 日前預告,及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D)預告期間應於 20 日前預告,及發給 2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統計: A(127), B(105), C(421), D(472), E(20) #1482331
詳解 (共 10 筆)
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第 16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3月~1年,10天前)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1年~3年,20天前)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3年以上,30天前)
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勞退條例是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17 條(勞基法)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1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0題的題目已有設定前4年適用勞基法,後4年適用勞退條例,所以才有相加的情形,但這題題目是說滿2年終止契約,所以就依照當下適用哪個法律,才會C,D都給分。
請問各位,這份考卷的11題與30題對照,30題是要把適用勞基法可以領到的資遣費以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可以領到的資遣費加起來,也就是兩者都能領;那這樣來看,11題應該也要兩者相加才對啊?正確答案是不是A其實可以領三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呢?
難道計算資遣費時,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只能擇一適用?
這題考選部更正答案後,變成CD都對喔。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ModifyAnswer/105/105180_MOD4506.pdf
不好意思,我想問的是為何不是適用新制每工作1年計算1/2個月的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