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得標後拒不簽約
(B)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C)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D)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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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782), C(786), D(103), E(18) #2106806

詳解 (共 6 筆)

#3744209

依109/1/10答案疑義處理情形說明

5e2164d5c5873.jpg#s-680,85

答案應為B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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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472
政府採購法第31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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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730
原本題目:1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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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72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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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594
政府採購法 第31條第2項 廠商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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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40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A) 得標後拒不簽約
(D)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D)。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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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廠商標價偏低,而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四
四、機關依本程序不決標予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但本程序載明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

(C) 在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

舊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於108年5月22日修正)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C)。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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