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
(A)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
(B)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
(C)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法律解釋之爭議
(D)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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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446), C(196), D(531), E(1) #2049572
統計: A(212), B(446), C(196), D(531), E(1) #2049572
詳解 (共 7 筆)
#5473040
(B)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及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
目前對於審判權爭議已不可聲請大法官憲法判決決定之,僅由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決定之。故至少應新增B選項作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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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807
(A)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
地方制度法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B)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
行政訴訟法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C)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法律解釋之爭議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D)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
釋字第687 號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併聲請解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部分,依聲請意旨所述,上開條款並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另聲請解釋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號判例部分,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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