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有關科技執法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行為的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特定違規態樣外,取締交通違規的科學儀器設置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B)科技執法科學儀器的設置地點,於一般道路應於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間,明顯標示
(C)科技執法科學儀器的設置地點,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 300 公尺至 1000 公尺間,明顯標示
(D)若為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則毋須於前方設置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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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8), B(261), C(340), D(2736), E(0) #2938256
統計: A(1488), B(261), C(340), D(2736), E(0) #2938256
詳解 (共 4 筆)
#5721317
100-一般-300-高速、快速-1000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1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50171089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
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之。條文所規範之距離,本部前以 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
6829號函復貴署:「本案貴署認為旨揭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明
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在案,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署建議為利執法標準一致性,所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55條之2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納入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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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627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適用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11月28日警署交字第1050171089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明定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
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
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之。條文所規範之距離,本部前以 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
6829號函復貴署:「本案貴署認為旨揭條例第 7條之2第3項規定明
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
點』之距離為據之見解乙節,應屬妥適」在案,合先說明。
三、有關貴署建議為利執法標準一致性,所提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第55條之2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部將納入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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