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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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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7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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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72966 |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72966
年份:
107年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複選題
22.依民法規定,有關合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出資僅得以金錢為之,不可用其他替代物
(D)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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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lain1225
B4 ·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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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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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B3 ·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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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D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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