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何種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
(A)甲不服檢察官將其提起告訴之案件逕行簽結
(B)乙種植之林木因水庫洩洪受損請求賠償之訴訟
(C)丙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出讓售國有土地之請求遭拒
(D)丁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申請核發原眷戶資格證明遭拒 .
統計: A(488), B(518), C(1690), D(2557), E(55) #2353668
詳解 (共 10 筆)

來源:http://doc.get.com.tw/File/law/c_87248.pdf
國有財產法
第 52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
得予讓售。
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覺得看不懂的話應該可以想成這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准駁是例外的特別規定吧
A是刑事訴訟的範圍,且目前實務上對於檢察官之行政簽結無法聲請再議
按檢察機關實施之犯罪偵查、訴追程序,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屬於廣義司法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應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乃檢察官居於偵查主體之地位,行使廣義司法權之決定,非居於行政機關之地位,行使公權力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擬制行政處分可比。檢察官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未以不起訴處分方式,而以簽結結案通知告發人者,實質上仍屬偵查結果之處理,為行使廣義司法權結果之通知,非居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與行政處分無關(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512號裁定參照)。
(C) 釋字 772
(D) 釋字 727
林清老師說應改答案為(C),但不知有無同學提試題疑義
釋字727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軍人因任軍職而獲配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國家與軍人間所成立之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依其法律關係,當國家於自己需用借用物時,本即得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收回借用物,眷舍借用人並無永久使用眷舍或眷村土地之權利。系爭規定所稱之眷舍居住憑證,係為證明上開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僅單純為私權證明文件,註銷該憑證係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當然結果,自難僅以註銷該憑證即逕認不同意改建原眷戶之憲法上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受有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十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亦認為「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務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該決議文雖未指明係使用借貸關係,惟其決議之論理基礎係建立在使用借貸關係之上,該次決議法律問題之討論可資參照。
考選部更正答案為本題答C或D或CD者均給分。
兩個都跟國有財產署有關 供參考

a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