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何者規定非屬對債權人之保護?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B)可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C)繼承人在繼承開始 2 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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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4), B(551), C(884), D(1939), E(0) #682572

詳解 (共 10 筆)

#959131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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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49
希望大家對法條疑慮能有追根究柢的精神,使阿摩成為交流國考疑難的好園地。我修整了回覆內容如下:經查民法1148-1立法理由,再次確認了本題A與C兩個選項錯漏之處,第一,A選項少了被字→(被)繼承,第二,C選項少了前字→開始(前)2年。這題似乎沒有人申訴或申訴成功C選項的條文缺漏,但是大家還是要清楚民法1148-1法條是有(前)字的。 再來回應樓上賈斯丁大大,法條中的(前二年),這個二年只是個數字,至於為何制定二年,這個沒有明確原因,若要解釋,就像民法規定二十歲為成年,美國是十八歲,沒有為什麼,只是中華民國的民法就是這樣定。 賈大想了解的該法條立法意義,如下解釋:民法1148-1,在未立法前,其內容先被規範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後來【台北地院86年度家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反對將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遺產的方式拿來套在民法上,認為不可類推適用。爾後在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1148-1,爰引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來立法。其立法主因就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權益。 相關連結如下所示:http://mypaper.m.pchome.com.tw/rechtsstaat/post/1321855309→民法1148-1立法的前因。 http://www.sl-law.com.tw/?p=4292→民法1148-1立法理由 最後附上本題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舊的民法1011條(已刪除了):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民法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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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194
這題要針對  "債權人"(債主、金主)
債主  主要是針對"遺產"
遺產要先把債權還完,剩下的才是  繼承人可以分的錢(財產)
 
A.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應加入應繼財產
這裡是講"財產"
債權人就無法主張保護了

B.債主可以 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主要是要知道  被繼承人(往者)到底還剩多少錢)
 
C.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將被繼承人二年內贈與被告之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所以2年內  贈與出去的錢  還是算是"遺產"  對債主才公平
 
D.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該條文的原意是 保障 未受扣押之一方 債權人可以拿到錢)
所以就算修法刪掉了,本意還是算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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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2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乙妻得據此要求分居 
(B)
婚姻關係消滅之方式,僅有兩願離婚此一法定方法 
(C)
在法定財產制,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D)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具有一身專屬性

 103 - 1 0 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6740答案:C,D

(A)目前民法並無分居之制度設計
(B)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C)
民法§1022
(D)
民法§1030-1第三項 2012已修法改為專屬於配偶一方之權利。債權人已不能代位行使財產請求權,換句話說,債權人已不能向債務人之配偶「代位求償」追討債務。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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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930
D目前刪除 所以A&D應該都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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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424
提出財產清冊,債權人可以比較清楚知道有多少財產可以來執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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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047
1011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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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28
我覺得最佳解有問題A選項也是在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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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711
幫忙排版 jacks.shih已考上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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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781
(A)應該是被繼承人之生前……吧!寫成繼承人之生前當然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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