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下列關於兩願離婚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之夫妻已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故無須再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有書面之協議與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生效力
(C)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夫妻雙方共同或由一方單獨任之
(D)贍養費與離婚之損害賠償僅得經由法院加以酌定,而不得由夫妻自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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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63), C(1194), D(82), E(0) #2097767
統計: A(329), B(163), C(1194), D(82), E(0) #2097767
詳解 (共 4 筆)
#3718974
B並非直接生效 還要至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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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390
下列關於兩願離婚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成年之夫妻已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故無須再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舊民法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為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無未成年結婚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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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書面之協議與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即生效力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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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由夫妻雙方共同或由一方單獨任之
民法第 1055 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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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贍養費與離婚之損害賠償僅得經由法院加以酌定,而不得由夫妻自行協議
民法第 1056 條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得自行協議→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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