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對於新住民輔導必要知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新住民在臺居住後如因故變更居留地,須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辦理住址變更,逾期辦理者,處 罰鍰
(B)新住民在臺逾期居留 30 日以上,將限令(強制)出境
(C)新住民變更居留地址或居留延期受理單位為新居留地戶政事務所
(D)新住民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經依規定繳納罰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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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72), C(173), D(19), E(0) #2796334
統計: A(104), B(72), C(173), D(19), E(0) #2796334
詳解 (共 3 筆)
#6469258
補充:
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新住民之定義)
1.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新住民之定義)
1. 本法所稱新住民,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3. 本法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
=> 可以概括簡單的記,就是不包括停留的外來人口,不包括無戶籍國民,但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包括在內。
-> 所以本題可以以取得居留/ 永久居留之外來人口來解題(同上不包括無戶籍國民,但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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