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規定,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即可稱為危險性救
災行動?
(A)進入收容確診 COVID-19 之醫院
(B)進入地下軌道
(C)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
(D)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E)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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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19), C(112), D(135), E(98) #3103800
統計: A(22), B(119), C(112), D(135), E(98) #3103800
詳解 (共 3 筆)
#7307850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
性救災行動: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 製造場所。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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