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依據《特種勤務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下列何種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
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
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
(A)公共場所
(B)駐蹕處所
(C)辦公處所
(D)行徑路線
(E)乘坐之交通工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6), B(756), C(2035), D(2328), E(2281) #2882717
統計: A(866), B(756), C(2035), D(2328), E(2281) #2882717
詳解 (共 6 筆)
#5379888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之規定為下述地點符合題意: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1)住居所、(2)辦公處所、(3)乘坐之交通工具、(4)行徑路線及(5)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40
0
#6038303
1.住居所
2.辦公處所
3.乘坐之交通工具
4.行徑路線
5.蒞臨場所
ㅤㅤ
特種勤務條例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
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
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
人民表現自由、
人身自由、
居住自由與
維安目的
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總統、副總統官邸及總統府周邊,為防範、制止或排除危害,主管機關得將特勤安全規範提供相關主管機關列建築審查項目,另為安全維護必要得徵用場地、設施。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