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下列何者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A)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分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
(C)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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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8), B(1049), C(4807), D(172), E(2) #362235
統計: A(1418), B(1049), C(4807), D(172), E(2) #362235
詳解 (共 10 筆)
#434875
C等同訴願決定,直接打行政訴訟。
D是最終判決,連翻案機會都沒有,誰叫你本身是念法律。
D是最終判決,連翻案機會都沒有,誰叫你本身是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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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960
(A)聲明異議及抗告
(B)再申訴決定為最終決定
(D)律師懲戒為一級一審,終局判決
只有(C)是相當訴願程序,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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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36360
A→社維法:刑訴而非行政訴訟。
B→不得爭訟。
C→相當於「訴願」,得再提行政訴訟。
D→不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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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97
社維法為司法二元訴訟制度的例外,準用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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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14
- 釋字295: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的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是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受懲戒的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的決議,即屬法院的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295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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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993
相當於「訴願程序」(源自老師上課筆記)
- 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 2.釋字295號-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EX.申誡、停業
- 3.行訴法第4條「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 4.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
- 5.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 6.教師法第29條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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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60
1.憲法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2.國家賠償,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之民事法庭 3.社會秩序維護法→普通法院之刑事法庭 4.冤獄賠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5.公務員懲戒→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法官懲戒→司法院職務法庭 7.律師懲戒→最高法院律師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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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49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分"應該僅能"聲明異議" 見法條:
| 第 55 條 |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
| 第 56 條 |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 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 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 |
| 第 57 條 |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 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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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558
刑訴一級二審,都在地方法院,即第一審簡易庭(一人獨任)+第二審普通庭(三人合議) 以下條號均為社維法:
33,違反本法之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33,違反本法之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1)警察機關也可以管:
55,如果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可以經警察機關向地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對其下裁定(第一審).
57III,對聲明異議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2)地院也可以管:
45,除43I案件外,警察機關都要移送簡易庭裁定(第一審).
58,受裁定人或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第一審)裁定,可以向普通庭抗告(第二審). 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92,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原則上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故,A雖然處分是行政罰,但救濟準用刑事訴訟,而非訴願與行政訴訟.
55,如果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可以經警察機關向地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對其下裁定(第一審).
57III,對聲明異議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2)地院也可以管:
45,除43I案件外,警察機關都要移送簡易庭裁定(第一審).
58,受裁定人或警察機關不服簡易庭(第一審)裁定,可以向普通庭抗告(第二審). 對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92,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原則上準用刑事訴訟程序.
故,A雖然處分是行政罰,但救濟準用刑事訴訟,而非訴願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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