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下列有關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聽強盜罪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
(B)監聽強盜罪而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半年
(C)監聽強盜罪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D)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三日前,提出聲請
(E)執行機關監聽擄人勒贖案件,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無須重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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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 C(47), D(10), E(1) #1308857
統計: A(43), B(4), C(47), D(10), E(1) #1308857
詳解 (共 1 筆)
#3388206
通保法 第12條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
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
請。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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