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斟酌情形,經少 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何種事項?
(A)立悔過書
(B)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C)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
(D)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E)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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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4), C(15), D(4), E(25) #1997304

詳解 (共 2 筆)

#4535525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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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109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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