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第二類危險物品,不可以與下列何種危險物品混合載運?
(A)第一類危險物品
(B)第三類危險物品
(C)第四類危險物品
(D)第五類危險物品
(E)第六類危險物品
統計: A(1806), B(1787), C(317), D(1780), E(1804) #2203663
詳解 (共 4 筆)
混合危險之分類
混合危險大致可劃為兩大類,一為混合後會產生反應者,一為混合後不致
產生反應僅改變其性質者。
(一)混合後會產生反應者(A類危險)
兩種物質混合後,有些可能立即產生反應,有些則須經過一段時間
後才生反應。至其反應之狀況有下列三種:
1.分解、發熱而生燃燒或爆炸。
2.生成爆炸性之化合物。
3.與空氣或氧混合,產生具有分解性或爆炸性之反應。
(二)混合後不生反應僅改變性質者(B類危險)
兩種物質混合後,雖不致分解發火,但其性質改變,混合後之物質
較原物質更易於發火。
關於何種物質混合後會產生危險,茲舉我國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為
例說明之。
依據我國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危險物品計有下列六類: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如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等。
第二類(易燃固體)-如硫磺、赤磷、鎂粉等金屬粉。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金屬鉀、鈉、鹼
土金屬、三氯矽甲烷。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乙醚、二硫化碳、丙酮、石油類等。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2,2'-偶氮二異丁晴、甲、乙酮
過氧化物等。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過氧化氫、過氯酸、硝酸等。
以上六類危險物品之混合危險如表7-8所示。凡以○代表者,表示無混
合險,以●代表者,表示危性雖小,仍以視為有危險較妥。至於以×代表者
,則有危險,應禁止混合載運。
從上表中可以發現,六類危險物品中,除第二類易燃固體與第四類易燃
液體尚可混合載運外,其他各類危險物品因具有混合危險,應分別載運或貯
存。
前述兩種物質混合後,產生反應之狀況不同,但並非兩種物質混合之結果
一成不變。由於混合之方法或混合時條件之差異,其產生之危險情況,可能有
所差別。例如:硝酸與氨之混合或硝酸與氯酸鹽之混合,若酸之濃度大,混合
速度快,在溫度高之情況下,二者之混合將立即分解發熱而生爆炸(前述A類
危險)。反之,酸之濃度小,其混合趨於緩慢。若在極低之溫度下混合時,前
者將形成硝酸氨,後者將形成二氧化氯(屬B類危險)。足見混合方法與混合條
件與危險性,亦有莫大之關係。
另外美國海岸防衛隊對於水上大量運輸之157種化學製品中,認定有混合危
險者,禁止其同時載運。其混合之危險性如表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