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甲向 A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
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 ,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 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 25 次前去 B 教學醫院自 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 A 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 236 萬 6171 元,A 公司主 張甲和 A 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 險保險單」 ,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7 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 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B)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 35 至 37 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
(C)如甲和 A 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 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 A 公司,屬惡意複保險
(D) A 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