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得基於以下何種理由,對於船舶處以沒入之處分?
(A)以載運偷渡客為主要目的之船舶
(B)船舶在 24 浬內為躲避查緝將貨物或文件拋棄水中者
(C)船舶載運之貨物經海關查明與載貨清單不符者
(D)船舶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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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72), C(19), D(145), E(2) #581686

詳解 (共 3 筆)

#1375193
第 24 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 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 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 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船長及行為人各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奇怪~答案"D"應該也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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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842
題目是問 得 沒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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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896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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