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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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應履行之通知義務:
(A)保險標的物使用性質變更
(B)保險標的物另有外保
(C)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業已改建
(D)保險標的物價值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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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551), C(624), D(331), E(5) #1106916
統計: A(692), B(551), C(624), D(331), E(5) #1106916
詳解 (共 1 筆)
#4028112
(D)保險標的物價值增加。
→ 應該改為:保險標的物危險性質增加 應主動通知
第七條 危險變更之通知
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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