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關於性行為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是否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B)為維護性行為自由,國家不得對於婚姻外性行為施以刑事制裁
(C)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國家得對於婚姻外性行為施以刑事制裁
(D)我國刑法第 239 條所規定之通姦罪並未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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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1633), C(1921), D(2059), E(79) #2097207
統計: A(226), B(1633), C(1921), D(2059), E(79) #2097207
詳解 (共 10 筆)
#4014862
5/29釋字791 通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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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281
釋字554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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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267
熱騰騰的題目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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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132
C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國家得對於婚姻外性行為施以刑事制裁
→ 不得;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D我國刑法第 239 條所規定之通姦罪並未違背比例原則 →違背;以刑事手段處理家務事的感覺
【釋字791】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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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639
阿不是都違憲了為什麼還可以用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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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38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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