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下列對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向各地方戶政事務所申請
(B)申請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C)申請者於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D)申請回復國籍日起3 年內,不得任地方議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0), B(208), C(149), D(407), E(11) #523876
統計: A(710), B(208), C(149), D(407), E(11) #523876
詳解 (共 10 筆)
#953892
(A)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D)回復國籍日起3年
28
0
#891700
D錯在"申請日"起,應該是"回復日"起.
19
0
#867928
選項(A)應該是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8
0
#1486717
(B)
國籍法
第16條(未成年子女之回復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C)
國籍法
第17條(回復國籍之申請機關及生效日)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D)
國籍法
第18條(回復國籍人任公職權利之限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
第10條(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A)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內政部辦理前項規定之業務,必要時得委由其他相關機關執行之。
8
0
#121649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0
#890921
D錯在那裡???
2
0
#4374078
不懂 為何 戶籍法的出題老師 總是搞這種烏龍
1
0
#872607
考選部改:A、D均給分。謝謝。
1
0
#953033
文字陷阱題又一,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