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依據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通過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 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B)僅限於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C)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D)有可歸責該人民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賠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14), B(924), C(4036), D(2241), E(1329) #3073432

詳解 (共 10 筆)

#5745837
猜錯字比賽~(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共 3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6
7
#6091475
管見認為
本題並非出錯字
其實要考得是"違法"跟"合法"的區別
A、C都是違法的 其餘是合法
37
0
#5745780
關鍵字:違反→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
(共 5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7
3
#5752174
依據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
(共 4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5762962

最佳解的E選項其實可以再修正

賠償是走國賠所以沒有標準
有標準的是使依法使用警械的補償

20
0
#5748881

(E) 賠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警械使用條例11條4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其他相關事項,內政部訂之。

18
1
#5771852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111 年 10 ...
(共 2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818880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6
0
#6030270

條例是補償才有D 

1
2
#7280771
注意(B) (D)都是對「補償」的敘述!
(E) 賠償,就是依國賠法。此選項的敘述,就是把補償的敘述的第一個字「補」改成「賠」。
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946265
未解鎖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共 3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5935018
未解鎖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1. 本法所稱公...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私人筆記#7818872
未解鎖
第30題(複選題) 題目重點:警械使用...
(共 1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