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操舵系統可分為主操舵裝置與輔助操舵裝置,輔助操舵裝置應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A)具有足夠的強度,並能在可航行航速時操縱船舶,於緊急情況時可以迅速使用
(B)船舶在最深航行吃水及最大前進營運航速的 1/2,或 7 節(兩者取其較大者為準)的情況下, 能在 60 秒內將舵自一舷 15 度轉至另一舷 15 度
(C)應於舵機室控制,如為動力操作者,亦可由駕駛台控制,且必須與主操舵裝置控制系統分開
(D)輔助操舵裝置可以與主操舵控制系統共用同一條動力電纜,以節省設備成本
(E)輔助操舵裝置只需於船舶停泊狀態下可以操作,不需考量航行中操縱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25), C(28), D(0), E(0) #3438278

詳解 (共 1 筆)

#6520410
IMO規範:輔助操舵必須能在緊急時迅速...
(共 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