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為十二歲以下未滿十八歲之人
(B) 少年感訓所的感訓對象年齡不能超過十八歲
(C) 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第1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適用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D) 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發現被告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但被告已滿二十歲不在此限
(E) 警察機關強制少年同行、逮捕或尋獲到案,應注意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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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為十二...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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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少事法§2: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