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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 行政警察學系:刑法#114548 |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 行政警察學系:刑法#114548

年份:96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

複選題
31.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某賓館,甲婦正與乙男行姦之際被其夫丙撞見,丙 於氣憤之餘追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從中山北路一段2號 一路追殺至中山北路一段50號,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 人罪
(B)若丙一路追殺至天涯海角(例如高雄市),則可成立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C)若丙一路追殺至中山北路二段,中間因 體力不繼,休息三次,每次各五分鐘,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之殺人罪
(D)若丙於該賓館內休息至次日,始追殺乙,則可成立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E)若行姦行為並不能引起一般人之公憤, 僅丙個人無法接受此一你情我願之事實,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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