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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試題_身心障礙組、業務、外勤銷售、地政、 一般農業: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26224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試題_身心障礙組、業務、外勤銷售、地政、 一般農業:民法概要(總則、債及物權)#126224

年份:114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複選題

31.在法律規範下,只有「人」才能做為法律所規範的主體。請問下列有關民法所規範下 的權利主體,何者敘述正確?
(A)權利主體具有權利能力,保障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B)權利主體是指自然人,是能自主呼吸、自食其力的生命體
(C)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的自然人
(D)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都相同,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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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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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民法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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