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下列有關《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基本國策」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可視為憲法委託
(B)可作為方針條款
(C)可作為釋憲依據
(D)視為制度性保障
(E)皆作為公法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21), B(2250), C(1875), D(2046), E(378) #3234438
統計: A(2021), B(2250), C(1875), D(2046), E(378) #3234438
詳解 (共 3 筆)
#7063189
下列有關《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基本國策」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可視為憲法委託✔️
基本國策規定了國家在特定領域(如教育、經濟、社會安全、環境保護等)應追求的目標和應採取的措施,通常被視為憲法對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和行政機關)所下的政策性指導和委託,要求國家實現這些憲法目標。
(B) 可作為方針條款✔️
基本國策也被稱為方針條款,其特性是規定國家應努力的方向或目標,而不是直接賦予人民可以向國家主張的具體權利或義務,其規範密度相對較低。
(C) 可作為釋憲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及憲法法庭在解釋憲法或審查法律時,已多次援引基本國策相關規定。例如:
-
釋字第 380 號解釋援引憲法第 153 條社會保險及保護勞工的規定。
-
釋字第 550 號解釋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環境保護的規定。
-
憲判字第 12 號(112年)援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的保障身心障礙者規定。
-
這表明基本國策可以作為判斷法律是否違憲的解釋依據。
(D) 視為制度性保障✔️
某些基本國策也可能涉及到特定制度的建立與維護,例如教育、科技、文化等,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制度性事項。
(E) 皆作為公法權利❌
- 基本國策主要為國家義務或立法指示,原則上不直接作為人民可以向國家主張請求的具體「公法權利」(即給付請求權),這是其與基本權利最大的區別。
- 雖然近年來憲法法庭開始將部分國策規定「基本權利化」(例如環境權、社會基本權),但並非所有國策規定「皆」作為公法權利,因此此敘述過於絕對而錯誤。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