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A)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
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
(B)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C)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D)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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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5), C(37), D(39), E(2) #1137202
統計: A(6), B(35), C(37), D(39), E(2) #11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