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申報書內容,但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
(A)精算師
(B)銀行業
(C)保險業
(D)會計師 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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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1), C(130), D(90), E(0) #896424
統計: A(33), B(161), C(130), D(90), E(0) #896424
詳解 (共 2 筆)
#325388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2 條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一、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二、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成之結匯證實書如與憑以掣發之證明文件不符時,其更正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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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522
B D應該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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