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法官法》所稱法官,係指下列何者?
(A)司法院大法官
(B)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C)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各級法院法官
(E)地方檢查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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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4), B(437), C(3124), D(3886), E(319) #1997352
統計: A(3284), B(437), C(3124), D(3886), E(319) #1997352
詳解 (共 5 筆)
#3407318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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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908
@法官是要具有審判權的,可以裁判民眾自由權利
@地方法院小法官:
[ "各級法院法官" 於審理案件時 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
==> 所以除了 大法官以外所有法官 不管你是 那個層法院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或 最高法院法官 都一樣只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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