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不得投保含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契約,否則契約無效
(B)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 15 歲之日始失效力
(C)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其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亦受主管機關規定之喪葬費用額度限制
(D)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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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 B(821), C(250), D(247), E(22) #2271940
統計: A(820), B(821), C(250), D(247), E(22) #2271940
詳解 (共 4 筆)
#4035591
A: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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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075
複選題
34.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和(B)
34. 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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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不得投保含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契約,否則契約無效 →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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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壽險公會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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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 15 歲之日始失效力 → 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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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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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其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亦受主管機關規定之喪葬費用額度限制
(D) 以精神障礙之人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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