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秘密通訊自由,係憲法所保障資訊隱私權態樣之一
(B)對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律限制,其要件應具體、明確,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C)警察機關為偵查犯罪而有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必要時,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
監察書
(D)通訊監察既未直接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故不屬於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E)秘密通訊自由屬重要基本權,對其限制除須有法律依據外,並應受比例原則及司法審
查之拘束
統計: A(107), B(126), C(122), D(5), E(126) #383299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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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31 號 民國 96年7月20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B),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C),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理由書 .... 二、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A)之具體態樣之一,.... 三、....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是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犯罪與否認定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D)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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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31 號強調,秘密通訊自由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屬於重要基本權。因此,對其限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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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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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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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司法審查之拘束(法官保留,由司法權作為最後的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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