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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50 | 科目: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50

年份:98年

科目: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複選題
34.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D)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先后顺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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