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A)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未由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B)不編製報表
(C)不按時 記帳
(D)未以我國文字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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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 C(8), D(26), E(1) #1137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