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普通抵押權之標的物?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農育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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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41), C(158), D(166), E(0) #2276220

詳解 (共 2 筆)

#4134195
民法 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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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6404
典權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在歷史上存在著以人身為對象的典權,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1] 在中國大陸地區,承認以房屋作為典權標的物。 典權的基本模式為:出典人,即不動產的所有人,將典物轉移給典權人;典權人在取得典物的時候,向出典人支付典價;典價通常為典物出賣價格的50%-80%之間;典權人在取得典物之後,可以對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典權可以通過回贖、找貼、絕賣等行為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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