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院判決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B)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C)《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
(D)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E)《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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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634), C(1806), D(1491), E(1454) #323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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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517
(A)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112年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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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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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856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院判決意旨,下列何者不違反《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A) 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
釋字第 744 號解釋認為,醫師為醫療廣告係屬商業言論,並非完全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允許醫師就醫療廣告為真實,精確而完整之表達,此項解釋指出全面禁止醫療廣告已過度限制醫師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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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
  1. 釋字第744號認為化粧品廣告雖屬商業言論,其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消費者權益,屬重要公共利益
  2. 但系爭的事前審查機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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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
  1. 釋字第794號菸品本身對健康有危害,要求業者標示尼古丁、焦油或其他有害成分含量之規定,是為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維護國民健康。
  2. 此為對企業經營自由及營業秘密的限制,尚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保障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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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1. 釋字第794號當時《菸害防制法》規定允許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贊助活動,但禁止使用「菸品品牌名稱」。因此,全面禁止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的規定,若非法律明文,或會被認為過度限制商業言論。
  2. 而現行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贊助或舉辦活動,是為全面禁菸廣告,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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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
釋字第563號無線電頻率是有限的自然資源,涉及公共利益(如飛航、通訊秩序等)。國家為有效管理,對其使用採取許可制,並對非法使用施予刑罰及沒收,是為維護無線電波之公共利益,所為之限制並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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