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何者正確?
(A)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C)須經立法院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D)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公告 3 個月
(E)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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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2), B(1477), C(1490), D(201), E(1499) #3234444
統計: A(1502), B(1477), C(1490), D(201), E(1499) #3234444
詳解 (共 3 筆)
#614453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何者正確?
(A)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C) 須經立法院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D) 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公告 3 個月❌應改為公告 半年
(E) 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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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依下列程序為之:
因此,選項 A, B, C, E 是正確的,而選項 D 是錯誤的 (應為公告半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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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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