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規定,就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加以處罰有下列哪些?
(A)運輸
(B)出租
(C)攜帶
(D)持有
(E)公然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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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0), B(642), C(3237), D(1681), E(3295) #3213932
統計: A(2970), B(642), C(3237), D(1681), E(3295) #3213932
詳解 (共 6 筆)
#6069631
(D)持有 (社五持)
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一項第八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
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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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5 持 (社無恥)
製,運,販,攜,陳( 社無:持 ~ 無恥 )
F.c
警3械~無陳運携
(從警要~械賭,械酒,械色 ~審,種,條,申,註,撤,廢~註冊費 之辦法 : 由內政部定之 )
製,販,持 ( 無:陳運攜 )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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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8894
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一項第八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
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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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419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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